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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1. 主题分类:工程建设
  2. 发文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9部门
  3. 有 效 性:现行有效
  4. 印发时间:2023年12月28日
  5.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6. 发文字号:京建发〔2023〕4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持续优化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聚焦市场主体实际需求,坚持以提升申办竣工联合验收便利度和获得感为目标,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国动办、市档案局、市通信管理局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

  为深入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升竣工联合验收申办效率和质量,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规定,结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21〕363号)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列入国家或本市(区)公布的年度重点工程计划中的重大产业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使用性质为工业厂房、仓库的项目。

  (三)以上两项中,包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电力工程、热力工程、燃气工程、保密工程;居住建筑;老、幼、残活动场所;歌舞娱乐、休闲娱乐场所;特定受限空间场所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储能电站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不同用途混合设置的“三合一”场所;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或活动人员疏散能力不足的建筑。

  二、分期范围划分

  当项目整体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时,项目中包含的单位工程可先行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明细表记载的可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各个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多个单位工程可绑定一次申请,单个单位工程不得再次划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最多可申请两期分期竣工联合验收。

  三、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按要求已完成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单位工程的建设。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满足安全独立使用功能。按照《北京市节水条例》有关规定,节水设施应当满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

  (二)安全防护条件

  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单位工程应与在建部分做好安全防护封闭措施,防护标准符合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要求,使用区域出入口设置应与在建区域保持隔离封闭,确保验收通过的单位工程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三)市政服务设施条件

  市政服务企业应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自查前,完成供水、排水、供电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在工程竣工相关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使燃气、热力、通信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具备连通条件;电梯等特种设备已监督检验合格具备使用条件;周边道路具备通车条件。

  (四)规划验收条件

  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在最后一个单位工程验收时,应完成规划许可全部要求;涉及为施工申请的临时建筑工程,已完成拆除;涉及代征用地的,同步完成移交。

  (五)消防工程验收或备案条件

  按照我市重大产业类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分期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防专项验收条件

  单位工程垂直投影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的、自成体系的防护单元,该人防工程所含出入口、竖井、采光窗井、防爆波电缆井等设施需要同步施工完成;单位工程所含人防工程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平时规划用途和战时功能。

  (七)档案验收条件

  项目单位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完成了单位工程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竣工图已编制完成或已委托编制,基本完成了项目单位工程竣工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八)配套停车设施验收条件

  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DB11/T1813-2020)标准中,明确了泊位配建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应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各单位工程配套停车设施分布及数量。项目单位工程范围内的配套停车设施与单位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公共建筑项目最后一个单位工程验收时,项目总体配套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泊位配建标准,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配套停车设施规划指标。

  (九)通信服务联通条件

  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单位工程应符合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规范,还需符合以下要求:单位工程需具备提供满足开展通信业务需求的通信设备间及电力接入条件;规划红线范围内建筑群通信管道已将现有通信管网与验收单位工程的通信设备间联通。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建设单位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申请表,选择本期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单位工程、涉及的验收事项,上传综合告知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等材料,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请时,应确定分期竣工联合验收计划,包括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范围、分期期数及分期时间。

  (二)部门受理

  建设单位提交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后,各专项验收部门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竣工联合验收受理流程的通知》(京建发〔2021〕129号)要求,应自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出具受理意见和结论。

  (三)现场验收

  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涉及的各验收部门开展现场验收,各验收部门依职责开展专项验收,并对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核查。

  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不同确定不同的验收时限,自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低风险和一般风险项目为7日,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为15日,时限中包含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和开展现场验收时间。

  (四)颁发证书

  各专项验收部门完成验收后,及时出具验收结论。各专项验收结论全部为“通过”的,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系统即时自动生成《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意见书》,建设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下载打印。项目全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任意一个专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验收全部出具结论后,系统即时自动生成《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查看。

  (五)整改复验

  针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和结论,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整改意见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内容,待整改完成后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23〕23号)规定重新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五、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依法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首要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单位工程承担全面责任,对分期竣工联合验收中的承诺内容负责,如承诺不兑现,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主动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首要责任。

  (二)各部门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在建部分开展日常安全质量监督时,应加强对在建部分与使用部分的防护隔离的检查。

  其他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联合验收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于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分期竣工联合验收投入使用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对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对教育、医疗、养老、宗教等建筑和消防重点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京建发〔2021〕363号)中工业厂房、仓库项目单体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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